请您知晓,所谓延期交付房屋的私人调解协商协议,实际上是指在符合了一系列特定的先决条件之后,方能被视为合法有效。
此种协议的生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
保证所有参与协议签订的
当事人都拥有充分的
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他们必须能够充分理解并预见到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及其可能产生的结果;其次,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必须是各方在真诚意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真实意见表达,且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欺骗、强迫等不良因素;第三点,协议的内容应当遵守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不得与公序良俗相抵触;最后,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了所有
权利义务条款,对于制定的关于延迟交付房屋的处理措施以及相应的
赔偿标准应有明确、具体的说明。
然而,我们也需要提醒您,若该协议明显地显示出不公正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那么相关当事方是有权向人
民法院或是
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这一协议的。
综上所述,只要以上这些法定条件均得到满足,有关延期交付房屋的私人调解协商协议就具备了
法律效力,并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