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房地产争议
诉讼的再审过程中,某些核心问题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
新证据起着改变原有判决或裁定结果的决定性作用。
然而,这类新证据必须满足“于原审法庭审理终结前即已真实存在,但直至庭审完毕后方才被发掘出来”这个法定要求。
其次,原判和裁决认定之事实核心
证据如房产所有权归属相关的文件证明以及实
物证据等被证实属于
虚假伪造。
再次,作出原判决和裁决的具体法律文书因为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变更而面临被撤销或修改的可能性。
最后,如果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审判协助人员在处理此案时涉嫌存在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及
枉法裁判等不当行为,那么也可以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再审程序的启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和审查标准,并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