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获得预售证却临时预售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落在了住房与城乡建设事务主管部门身上。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任何集体或个人在未获取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进行
商品房预售都将被视为
非法行为。
因此,建设事务主管部门有权利对这些
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勒令其立即停止预售行为,没收其
违法所得,并且还可以对其已收取的预付款部分处以不超过1%的罚款。
此外,
购房者如若发现此类情况,同样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为开发商,应当严格遵守预售相关的法律
法规,只有在成功获取预售许可证之后才能按照法定程序展开预售活动,从而确保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以及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