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违约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限制因素:第
一,可预见性原则。
违约方对于
赔偿损失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越其在
签订合同之时已经预见到或者可以预见到因为
违约行为可能产生的最大
经济损失范围。
第
二,损失减轻规则。
对于受损方而言,他们拥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治损失扩大的法律义务;若由于未能履行这一义务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话,那么违约方将无需为这部分额外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第
三,共同过失规则。
当受损方对于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同样存在过错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轻。
第
四,损益相抵规则。
即当受损方因为损失事件的同一原因而获得了一定收益时,他们能够请求的
赔偿金额应当是损失数额减去收益数额之后的净差值。
总的来说,以上这些限制条件的设立,目的在于实现合同双方权益的平衡,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