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无效行为原则上并不受
诉讼时效制度的
管辖。
这主要因为无效行为从诞生之日起便先天不足,不仅严重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强行法或者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而且其
违法及失效性质将伴随其至永远。
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如当权者援引
无效合同规定提起返还
物权、
赔偿损失等法定权利主张时,便有可能遭遇到诉讼时效对于权利行使的制约。
显然,此种情况并未涉及到对无效行为本身的,而是聚焦于基于无效行为而衍生出的各类请求权。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剖析无效行为所涉及的
法律关系以及请求权的
类别,以便准确地判断其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