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问题,我们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所签
租赁协议来进一步深入剖析。首先,假设您在与商铺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协议中,明确列明了不得将商铺
使用权转让或再租赁给第三方的条款,然而您却在未得到出租方事先许可的前提下擅自进行了此项操作,便视作违反了该条款,构成了实质性的
违约行为;然而如若在这份合约内并无此类禁止性条款,或者您在此前已成功取得了出租方就允许您进行商铺使用权的后勤支持的书面批复,那么此种状况下的使用权转移仍可解释为不属于违约范畴;最后,在此基础上,即使您所签合约中并无明确描述关于商铺使用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的细节,根据现行法律条文的规定,如果对商铺出租方来说,本期使用权的转移可能会对其产生坏处或伤害到其合法权益时,出租方同样有权利指控您的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我们判断是否构成违约的关键点在于对实际签订的租赁协议的详细研读,还要看看您目前进行中的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否会对商铺出租方带来不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