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逾期违约的截止期限问题,一般都是依据双方所签署的正式合约规定来予以确认为准。概括来说,就是从开发商实际上按合同约定条件将房屋交予业主之日起算。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了该商品房的交付特定日子,那么超出这一时间范围仍未能实现房屋的实际交付的话,即可被认定为逾期
违约行为。另外,若开发商曾通知业主前来办理接收新房事宜,而此时房屋尚未符合
交付标准(例如尚未获得相关验收合格证书等),那么在此期间同样应当计算入逾期违约的时间段内。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状况,比如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非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逾期现象,可以适当扣除这段时间。总的来说,具体的截止期限必须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