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登记行为并非直接意味着权利主体获得了
物权。事实上,物权的取得通常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而预售合同登记,则更倾向于是一种行政备案性质的管理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对
商品房预售市场进行有效监管,以确保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从法律层面来看,尽管该登记行为具备一定程度上的公示效应,然而相较于物权的正式获取而言,仍存在显著差异。唯有当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将相应房屋移交给买方,并依法履行其他相关的物权变更手续,例如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等事宜后,买方方能真正实现对该房屋的物权拥有。因此,我们应当明确认识到,预售合同登记与物权的取得之间,绝非等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