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商品房于未正式
签署合同之前能否办理
退房手续的事宜,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倘若
购房者选择全额付款购买的房产已被证实存在因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无法进行交付、即使通过验收亦确认主体结构质量达不到标准、交付之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并对日常生活居住产生了极大影响,或者是在双方已经签署合同之后,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便将房产出售给了第三方或是私自将其设定为
抵押财产提供给第三方的情形时,那么此时购房者享有依法申请退房的权利。换句话说,倘若能够证明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做出了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那么购房者就有权向对方提出解约要求并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然而,对于仅仅由于个人意愿改变而决定放弃购
买房产这样的情况,通常难以实现退房的愿望。事实上,一旦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成立,那么除非具备可以被认定为合法合理的特殊理由,否则单方面无端提起退房请求很可能会被视为
违约行为,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