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
申请执行人同意,则可豁免
滞纳金的支付。
2、滞纳金乃系指在
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有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钱或其他义务的情况下,由人
民法院裁决,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以填补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同时对被执行人的
违法行为予以惩罚性的款项。此项费用属于人民法院履行执
行权调控职责的范畴之内。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