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面积误差方面,我国法律
法规所确立的标准如下:当误差在3%以内时,应以实际测量的结果为依据来计算房屋售价;而如果误差超过了3%,那么买受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解除该合同,此时出卖人应当将已经收取的
购房款项及其利息悉数返还给买受人;在此情况下,若买受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则需要就这部分面积上出现的误差以及事先约定好的价格来衡量如何处理,可能有四种情况供选择:一是由买受人对不足的面积加以补足;二是由出卖人独立承担超出度量的空间;三是由出卖人向买受人退还多收的款项;
最后就是双方各自承担超出现有标准额外的费用,即接受双重
违约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