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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对于居间合同这一概念,律师解读为其属于有偿性质的合同范畴之中。若此类合同引发了相关纠纷,且无过失的一方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具体依据来源于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1条之规定,即所谓的“中介合同”,其含义是指中介方将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他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告知委托方,从而得到受托人的报酬作为回报的一种合同形式。
此外,该法典第964条还做了相关规定,指出“未能促使合同形成的中介方,并不能够获得支付报酬的权利;但是,他们可以按照过去的约定要求委托方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所耗费的必要费用”。接下来,第965条指出,如果委托方在接受中介方提供的服务之后,非法利用中介方所给予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绕过中介方而与他人进行了合同的签订,那么他们应该向中介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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