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合同诈骗的案件中,中间介绍人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
首先,若当中介人对诈骗行为未曾事先得知,仅发挥了中介和沟通的桥梁作用,那么他/她对此种
非法行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其次,若中间介绍人在事先已经了解(或者有理由推测熟知)某一方意图实施诈骗行为,甚至可能与对方联手谋划欺骗,那么此时中间介绍人已经成为了
共同犯罪人之一,将与诈骗分子一起承受
法律制裁。在这种情况下,若
诈骗金额异常巨大,中间介绍人还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
合同诈骗罪,并因此而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