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不被视为有效的合同范畴之内。
此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得到
合同相对方进行确认或否认之后,方能确定其是否生效或是失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
法律效力存在着不确定性,它既不是有效的合同,亦不是无效的合同,而处于悬而未决、充满变数的不确定状态。
因此,效力待定合同远非有效合同或
无效合同所能比拟,与此类似而是与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有所区别。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