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用领域方面,发包与
招标存在显著差异。
建设单位有充分的权力自主选择某个特定的企业承担工程建设任务,而针对诸如国家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府采购等特定项目,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要求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由此可见,相较于招标而言,发包在自由度上具有更高的灵活性。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肢解发包这一行为已被法律明确禁止,原因在于此举极易引发建设工程管理上的混乱无序。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
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