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处理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涉及到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方面的争议,都应当由涉事各方自行协商以求得解决。
其次,若是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仍未能形成统一的观点,那么这就需要该地区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面进行协调并展开调解工作。
再次,若经上述两种途径的努力,仍然不能够解决争端,特别是当这种争端发生在单位之间时,应当将其提交给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然而,对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则应该将其提交至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最终的处理。
最后,倘若
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