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确认为
代理保管的财物,其产生的前提条件往往是基于某一特定事实或在接受他人委托之后,所形成的对他人财产的短暂性管理与控制。若
当事人违反这一规定,擅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且该行为导致
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那么他就必须承受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