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保修期间内出现,且属于保修范畴之内的产品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承担相应的维修职责;同时,依据我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因产品自身存在缺陷导致用户遭受损失而提起索赔的法定
诉讼时效应严格遵守二年的期限限制;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对于国家已立
法规定或商家与
消费者协商达成包修、包换、包退等协议的商品,商家负有积极负责修复、更换或者退货的法律义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