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遭到
强制拆迁时,您有权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和反映情况,相关政府部门应依法调查并追究
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有必要,
可撤销或部分撤销该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您还可以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对
违法的具体
行政行为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依法要求
赔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