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然而,该案中被告方在尚未获取这一重要证书的前提下,便与原告签署了
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此,这份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在明知必须先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然与石某达成了售房协议,并且在签订
购房协议之时并未向原告披露其尚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因此,可以推断出被告有意隐瞒了这一关键信息,对于由此导致的原告石某的
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在此案件中,原告作为一名普通
消费者,基于对被告的专业信任而选择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对于
合同无效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原告并不存在任何过失,因此,原告无需承担
合同责任。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