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
购房手续过程中,出现付款后因故
退房情况时,所要承担的
经济损失主要包括预付房款以及
定金。所谓定金,便是指在
签署合同或者条约前,预先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钱财,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合同双方均能够严格遵守约定,如若任何一方未能恪守契约,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将必须退还款项双倍以作补偿,但给
付定金的一方若未尽职责,便无法向对方
追讨已支付之金额。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