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二手房的交易中,若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义务,导致无法达成
买卖合同的定下目标,那么,其失去了主张退还
定金的权利;反之,若是买方违反了相关承诺,导致无法达到合同所规定的目标,那么,他失去了要求归还定金的资格。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对于向另一方支
付定金的人来说,倘若未能依照约定履行相应职责或履行过程存在瑕疵,使合同的法定意图无法实现,则其将无权索取定金的返还;而对于接受定金一方而言,假使他们未能按约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或履行过程出现误差,使得合同的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此类情况下,他们应向对方提供双倍金额作为定金的补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