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企业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
购房者可向开发企业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指出双方之间合同所规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当催告信发出至三个月及以上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购房者有权行使
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开发企业对其
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
赔偿由此给购房者带来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