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交房日期最多可适度延迟三个月,此乃完全合法行为。然而,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照先前协议约定的日期按期交楼,贵方应优先发送书面催告函给对方,以提醒敬请尽快
履行合同所赋予的相关责任与义务。在接到催告函后的三个月宽限期内,倘若开发商仍未履行合约条款,则表明贵方享有法定权利要求解除该份合同,除非双方在此前已达成其他明确共识。在法律层面上,若无明确规定或双方事前约定,经过催告程序后,
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通常设定为三个月。至于那些尚未进行过催告的
购房者而言,其解除权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