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
购房产出现质量问题,您可选择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在保修期尚未结束时,开发商须履行其维修职责。倘若您选择自行实施维修工作,那么相应的维修费用亦应由开发商承担。然而,当遇到其他类型的质量问题时,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处理方案。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若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您的日常居住使用,您有权要求解除
购房合同并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损失的诉求,此种情况下,法院将予以支持。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之内,开发商负有修复责任;若开发商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复,您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所需的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相关损失皆由开发商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