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购
买房屋总面积与原约定存在偏差,遵循
购房合同相关条款予以处置,如若未具体载入规定,则依据如下原则实施调整:
首先,如果总面积差异的绝对比率在3%之内(包含本数),则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费用计算、支付。
其次,当该绝对比率超过3%的时候,买方将享有要求
退房的权利。又若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正式合同约定面积,那么在3%以内(包含本数)的面积差异部分的房价款项,应当由买方进行补充支付;反之,若产权登记面积小于正式合同约定面积,那么在3%以内(包含本数)的面积差异部分的房价款项,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退还给买方;而对于超过3%的面积差异部分的房价款项,则应由房地产开发商以两倍的金额返还给买方。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