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未获得
代理授权而签订的合同,也并非必然无效。
相对应地,存在着一种特殊类型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这意味着,尽管具体代理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定授权,但却具备了足以令第三方误以为该
代理人确实拥有代理权的事实和情节;
而且,该代理人的实际身份并未被交易对方清楚识破或知晓,并且尽到了与之进行商业往来时常规的谨慎审核义务。
更为着重的是,导致合约权利外观产生的过失或责任在法律层面上应归咎于被代表的主体。
因此,此类以表见代理名义签署的合同,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依然具有合法有效的地位,生效后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