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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出现损失是否算违约情况

陈* 浙江-绍兴 合同违约咨询 2026.01.21 03:21:40 420人阅读

经营出现损失是否算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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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经营出现损失,首先查看合同条款,确认合同是否将经营损失列为违约情形。若未列,且自身按约履行义务,因市场风险等导致损失,可认定不违约。
(二)若怀疑对方违约致自身经营损失,收集对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如供应商未按时供货的相关凭证等。
(三)若双方对是否违约有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寻求法律途径,如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6-01-21 09: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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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经营出现损失不算违约。违约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判断是否违约要看合同条款。
2.若合同没把经营损失列为违约情形,当事人也按约履行义务,只是因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致损失,不构成违约,像商家因市场需求变化滞销亏损,按约交付货物、付款就不算违约。
3.若一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经营损失,可能构成违约,如供应商未按时供货致采购方受损,供应商违约。

2026-01-21 07:2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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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经营出现损失通常不算违约,是否违约需依据合同条款判断,若按约履行仅因市场等因素致损失不违约,若因一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造成损失则可能违约。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约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当合同未把经营损失列为违约情形,当事人按约履行各项义务,只是由于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损失,不构成违约,像商家因市场需求变化商品滞销亏损但依约交付货物、支付款项等,就不属于违约行为。然而,若一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经营损失,就可能构成违约,如供应商未按时供货使采购方经营受损,供应商就构成违约。如果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类似合同履行及违约判定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1 06:3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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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出现损失通常不算违约,违约判定需依据合同条款,看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
1.若合同未将经营损失列为违约情形,当事人按约履行义务,仅因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导致损失,不构成违约。例如商家因市场需求变化商品滞销亏损,只要按合同交付货物、支付款项等,就不违约。
2.若因一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经营损失,则可能构成违约。像供应商未按时供货,致使采购方经营受损,供应商即构成违约。

解决措施和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及责任。履行合同时,各方严格按约执行。若发生纠纷,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6-01-21 06:0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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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违约的定义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判断是否违约要依据合同条款。
(2)当合同未把经营损失列为违约情形,当事人如约履行各项义务,只是因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不构成违约,像商家因市场需求变化商品滞销亏损,只要按合同交付货物、支付款项就不算违约。
(3)若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经营损失,则可能构成违约,例如供应商未按时供货使采购方经营受损,供应商就构成违约。

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情形,经营中遇到损失要依据合同判断是否违约,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6-01-21 04:22:38 回复

如何理解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同志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呢,我就这样跟你解释如果把损失设定为100%,那么违约金在30%以内是不存在过高情形的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的惩罚作用,因此,违约金既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即违约金过高可依请求适当减少。该规定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就过高违约金主张调整,因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而如何判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何予以“调整”才属于“适当”,合同法并未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审判实践当中对违约金“过高”调整问题的认定和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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