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男女双方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就已经以个人名义购置了房产并办理
按揭分期付款手续,之后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妇二人共同承担每月的还款责任和分担房地产价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则这处房产无疑应当被视作夫妇俩人的
共有财产,依照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2.如果在婚前某一方自主支付首付款并将
房产证挂靠在自己的名下,然而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产的月供款,对此,尽管房产仍然归那位在婚前支付首付款的人士所有,但有关每月还款的部分仍应进行分割计算,以便公平地分配财务利益。
3.假如在婚前一方自行支付首付款,而待到结婚后,双方配偶是共同承担房产的每月付款;
且鉴于房地产市场的增值因素,房产的价值有所提升,那么除了房产共同分割的部分之外,财产所有权人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
经济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