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居住权产生的
纠纷,应首先在争议双方之间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满意结果,可考虑寻求第三方中介组织介入调解以期圆满化解纠纷;假若调解方法亦无法解决问题,则可选择向法院提请
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和
使用权,以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指出,设立居住权时,
当事人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设立居住权的,需向相关
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或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用于租赁,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的约定。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
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去世之时,居住权即告终止,应及时前往受理登记的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
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
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