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对于用于有效执行
合同义务所涉及到的“
定金”而言,
购房契约确实属于
销售合同的范畴。然而,这只是一种总体属性,销售合同与附随合同(即
担保合同)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差别。任何时候,如果定金未按照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支付,主合同的合法效力将无法得以实现,相应地,其相关联的担保合同亦会失效并失去法律保护意义。因此普遍来说,定金是有可能被退还的,但关键点在于当前购房者是否存在违反
购房协议的行为,如果出现此类行为且造成了实际损失,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已经缴纳的定金便无法得到全额返还。
《
商品房销售管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