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商品房预售合意而言,开发商拥有进行更改的权力,然而这必须建立在与
购房者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之上。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若双方
当事人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则可对合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然而,任何一方在未获得另一方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均不得擅自对
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