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逾期交房的
违约金计算方式,其起算时间应当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准。至于该违约金的终点则应当以实际交房之日为起点进行核算。对于违约金的起算具体时间的确定,我们需要认识到,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交房日期便可视为该违约金的起算时点。也就是说,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次日起,违约金将开始进行计算。然而,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倘若开发商尚未达到交房相关要求而擅自提前交付房屋,那么
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相应的法律责任亦应由开发商自行承担;
其次,若在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开发商仍然无法满足交房条件,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最后,如果尽管开发商尚未达到交房条件,但购房者实际上已接受了房屋,那么开发商便已经履行完毕了交付
商品房的义务。关于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标准,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之间如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若约定过高或者过低,则需根据解释中的规定(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若
未约定违约金标准以及损失
赔偿金额,则需按照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参考同地段的租金标准进行计算。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