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产权纠纷的
诉讼费用收取标准规定如下:鉴于房产案件属财产性质的案件,因此其
案件受理费用将根据争议金额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的比率进行收取:若争议金额未满一千元整,则每件仅需缴纳五十元;如争议金额介于一千至五万元之间,则超出部分需按照百分之四的比例缴纳;若争议金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之间,则超出部分需按照百分之三的比例缴纳;若争议金额在十万至二十万元之间,则超出部分需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若争议金额在二十万至五十万元之间,则超出部分需按照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缴纳;而对于争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则需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根据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
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
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