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所谓的“烂尾楼”风险问题上,并非全部责任都由
购房者来承担,实际上,购房者仅需承担其中的一部分责任。如果因为开发商未能妥善履行合约职责,致使建筑物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从而触发预售合同、
借款合同以及
抵押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件自动失效的话,那么,相关
责任人理应属于开发商,他们需要将已经从购房者手中收取的
购房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全额归还给
担保权人(即提供贷款的银行)以及购买人(也就是购房者本身),但这并不代表购房者有义务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针对购房者可能会产生的私自停止
还贷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当购房者所购置的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烂尾工程,导致最终无法按期交付时,如果购房者未经许可擅自终止还贷行为,那么他们将会被视为对
债务存在
违约行为,这样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到他们在个人信用记录中的表现,从而给自己未来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限制。
另外,如果金融机构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对购房者进行追偿,那么购房者仍然需要承担还款的义务,甚至可能面临额外支付
律师费用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