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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停贷造成的罚息由谁承担

在涉及到所谓的“烂尾楼”风险问题上,并非全部责任都由购房者来承担,实际上,购房者仅需承担其中的一部分责任。如果因为开发商未能妥善履行合约职责,致使建筑物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从而触发预售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件自动失效的话,那么,相关责任人理应属于开发商,他们需要将已经从购房者手中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全额归还给担保权人(即提供贷款的银行)以及购买人(也就是购房者本身),但这并不代表购房者有义务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针对购房者可能会产生的私自停止还贷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当购房者所购置的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烂尾工程,导致最终无法按期交付时,如果购房者未经许可擅自终止还贷行为,那么他们将会被视为对债务存在违约行为,这样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到他们在个人信用记录中的表现,从而给自己未来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限制。
另外,如果金融机构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对购房者进行追偿,那么购房者仍然需要承担还款的义务,甚至可能面临额外支付律师费用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新修订: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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