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若卖方未能向买方明确告知已将该
房产抵押给了其他第三方;或在商品房买卖
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再度将该房产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以及在合同签订时,卖方故意隐瞒自己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了
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再者,在合同签订时,卖方故意隐瞒其所销售的房产已经被
抵押的事实;
最后,在合同签订时,卖方故意隐瞒其所销售的房产已经出售给其他第三方或者是作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