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和解这一处理争议的方式进行探讨。和解,即各方在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
违约责任与实际状况间的平衡基础上,通过自行商量、谈判的途径解决纷争,而不必借助于繁琐冗长的
司法程序。作为解决
纠纷最为常用且具有独到优点的策略之一,和解具有其特定的适用优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和解协议自身并未赋予法律约束力度,故有部分人在达成协议之后出于各种原因而放弃履行约定,使得和解的成果如同虚设,进而使问题的妥善解决陷入无休止的拖延状态。
其次,调解则是在争议各方对可信度较高的第三方的协助下,共同商讨如何妥善处理合同中所涉及的
侵权事项。通常来说,调解的核心理念在于各利益相关方能够相互理解、包容,寻求共同点以达成妥协。相较于和解,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的成功率相对更高,但同样面临着挑战,因为调解协议也无法像和解协议那般产生强大的
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实现争议的全面解决仍需付出努力。
再者,
仲裁则是指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各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将争议提交给法定仲裁机构进行公正调解,并依据既定的
仲裁法规做出最终裁决的过程。若双方未能就和解或调解达成共识,便可依据已签署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此外,他们还可以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
诉讼被视为解决
合同争议的
最后保障,即当所有其他路径都行不通时,
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供
证据及事实解释,援引相应的法律条文作为支撑,以此来化解矛盾。在此过程中,法院的裁决结果具有终局性,各方均须遵守。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
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