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产质量问题,可能涉及到的法律
赔偿请求主要有以下四类:
首先,若由于修复房产瑕疵导致未能按时交付使用,由此产生的
违约赔偿责任;
其次,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无法通过有效方式进行修复,此时选择
退房将引发的
经济损失赔偿;
第三种情况,我们可以尝试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深入沟通和协商,明确阐述我们对于房产质量问题的关切,同时要求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面的整改工作;
最后,如果经过积极的维修处理之后,房屋仍未达到原定的质量标准,作为
购房者,我们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及
销售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