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规定,已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其所签订的
房屋预售合同方为有效。而如开发商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与
购房者签署的认购书则属无效协议,但若在
诉讼提起之前开发商成功获取了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明,该认购书仍可被视为合法有效。
此外,参与各方必须具备基本的书面表达能力,且其意思表示须出自自愿并真实可靠。
同时,
合同条款亦需遵循法律
法规,并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