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迟交付房屋应给予之补偿的标准为,根据每日延迟交付的天数,向买方支付相当于整个交易价格万分之五的
违约金作为
赔偿。若
当事人因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而提出申请要求降低其额度,则须依据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进行适度调整;反之,如果当事人认为所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进而提出申请要求提高违约金的金额,则需根据实际违约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