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观点并不等同于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购置物业且未能遵循约定按时完成房屋交割,往往并不会被视为在法律层面存在过失,反而更多地体现出相关
当事人的行为偏离了既定的协议规定。倘若在适当的督促下,卖家未能按照契约约定在三个月内顺利完成房屋的交付手续,则买方有权对其提出要求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类似的状况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且卖家无法提供充分的理由进行解释,那么买方便可以选择解除该份合同,由此引发的所有
经济损失均应由卖家全权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