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则应视为违反了
合同条款。
然而,倘若延期交付系因房地产开发商自身无法控制的
不可抗力因素所致,那么在此情境之下,则多数情况下不应被视作违约
违约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
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时未达到约定标准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第五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当合同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以自身行为表明将不再
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在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向其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