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针对
安置房交易的法律政策规定如下:安置房,系指政府为了城市规划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之目的,在实施相关
拆迁安置措施过程中所涉及的住宅用房屋。此类房屋在经过至少五年的时间并取得了法定所有权证书之后,才可进行合法的交易行为。对于安置房的买卖事宜,应当在原业主的
房产证颁发之后再行办理相关的交易与
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前往公证机构进行必要的交易公证工作。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