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来看,以上所列举的各种方式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和解、调节、
仲裁以及
诉讼等。
首先,和解这一策略主要强调在恰当的情境下通过善意的商议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以期化解矛盾;
其次,调解这一手段则更加强调借助于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力量,协助并引导
当事人之间展开深入的谈判与妥协过程;
再次,仲裁作为一种公正且具备
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其显著优点在于程序灵活多变,处理速度相对较快,同时还赋予了当事人较大的自主权,而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往往能够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最后,当所有其他可能的解决方式都无法奏效时,诉讼便成为了解决
合同争议的终极救济手段,它不仅仅是指受理争议各方的
申诉请求,还包括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
法规,由人
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裁定,从而明确是非曲直,最终实现解决纷争的目标。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