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群体仅存的住房问题,我国法律严格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这些住所实施强行的执行手段。当执行依据明确指出
被执行人必须向他人移交居住用房时,从执行通知书正式下达的那一刻开始,便自动为其预留了长达3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内,如果被执行人借此理由,以该房产作为自己以及伴侣和子女
抚养生活的基本必需品为由,提出反对执行的抗辩行为,那么人
民法院将会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
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
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
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