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投资所产生的所有权争议,可通过双方积极的协商方式加以解决,若协商无果的话,也可以寻求所在村落的村民委员会及镇级人民政府的专业调解帮助。但若经各方努力,依然无法达成共识且双方均不愿妥协时,则均有权利向相应辖区内的
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当地的各级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