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的
纠纷及
诉讼,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由该房产所在的人
民法院拥有司法
管辖权。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言,通常采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性原则,也就是说,当某位公民向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
然而,对于涉及
不动产权属的争端或案件,其
管辖规则则有所不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和裁决。如果涉及的不动产已经办理了合法登记手续,那么该登记地将被视为不动产所在地;若尚未完成登记,则以实际占有使用的地点为准。因此,在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等涉及不动产权属的争议时,不应适用
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而是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