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
拆迁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无法按期交付房屋。针对此种情况,业主可采取适当措施,通过发送正式的催告通知书,督促开发商及时履行交房义务。若开发商在收到催告通知书之后的三个月内未能依照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同时也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与说明,那么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该
购房合同,并向开发商
追讨已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相关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由此产生的
违约赔偿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