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社区内部可能对广大业主
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突发事件,我们强烈建议各户业主务必积极参与并自主发起私下沟通协商以期达到妥善处理的目的。
然而,如果经过这种努力仍然不能获得满意的解决方案,我们便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相关
合同条款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把相关问题上交给具备资质和公信力的特定机构进行公正、客观的
仲裁审理。若经审理后的
仲裁结果依然无法达到各方共识且无法取得普遍采纳,业主则有权依法向前来所属地区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启动
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
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
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