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
租赁协议的单方面解除问题,其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而定。大致可分为如下两类情况:
首先,若无特殊情况发生,
承租方如欲提前终止商铺租赁协议,应按照合约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然而,若双方签署的
租赁合同中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则承租方可免于支付此类违约金。然而,无论何种情况,承租方均应对因提前解约给出租方带来的实际
经济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其次,当存在诸如未经授权许可
擅自转租、未能按时缴纳租金等
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承租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或租赁财产的特定属性正确操作使用租赁财产,从而导致租赁财产受损的情况,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此外,若租赁财产遭受部分乃至全部的损害或毁坏,以致严重影响甚至无法实现协议所设定的合作目标,承租方同样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